來源:法詢金融
時間:2021-11-23 20:28
編輯整理:政法部 閆靜蕾
國資委發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通知》明確,為了有效防范企業相互融資擔保引發債務風險交叉傳導,8大要求:
1、完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
央企應制定和完善集團統一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明確集團本部及各級子企業融資擔保權限和限額、融資擔保費率水平。
制定和修訂融資擔保管理制度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
2、加強融資擔保預算管理
將年度融資擔保計劃納入預算管理體系。
擔保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追加預算,需重新履行預算審批程序。
3、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
央企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
4、嚴控融資擔保規模
原則上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部)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
5、嚴控超股比融資擔保
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
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
6、嚴防代償風險
對發現有代償風險的擔保業務及時采取資產保全等應對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7、及時報告融資擔保管理情況
央企應當加強融資擔保信息化建設應用,并做好與國資國企在線監管系統的融合。
8、嚴格追究違規融資擔保責任
央企應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企業和對參股企業超股比的違規擔保事項,以及融資擔保規模占比超過規定比例的應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3年內全部完成整改。
對因劃出集團或股權處置形成的無股權關系的擔保、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應在2年內清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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